2015年12月2日经济合同领导小组会议纪要
签发人:程 革 签发日期:2015年12月10日
会上,经济合同领导小组对需会审的合同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并形成如下决定:
一、科技处与北京木牛流马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科技楼辅楼设施维保合同,做出如下修改:1、合同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应补充“乙方负责对设施的运行环境进行维护,如因乙方维护不当造成环境设施未达标等相关问题,由此带来的损失由乙方承担。”2、合同第四条“付款方式”改为“维保费分两次支付,本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半年维保费,即124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贰万肆仟元整)。余款在维保服务结束,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3、合同第五条“合同期限”改为“本合同有效期为壹年,自2015年12月10日至2016年12月9日止。”4、合同第六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约定”改为“本合同期满时,乙方如决定不再接受甲方委托时,应该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会审原则通过。5、第七条“解决合同纠纷与合同违约责任”改为“如发生单方面违约及违背合同之约定,按本合同总金额的5%赔付。若不履行,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会审原则通过。
二、保卫处与南京高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汉中校区停车场管理服务合同,做出如下修改:1、甲方的权利义务第7条改为“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乙方工作情况,乙方要接受甲方的工作监督与检查。”2、乙方的权利义务第6条改为“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所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处理(含劳动部门认定的其他工伤事故)。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因处理不当(如动手打人等),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害时,亦由乙方负责处理和赔偿。”会审原则通过。3、合同第五条“双方在谈判中所承诺的各项条款均为本合同的补充条款。”删除,另外争议解决方式改为“实施中若发生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取诉讼。”会审原则通过。
三、基建处与江苏深远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签订的汉中校区14号学生宿舍楼内部修缮出新施工图设计合同,做出如下修改:1、合同
四、后勤处与浙江红欣园林艺术有限公司签订的仙林校区格桑花海夏播工程合同,会审通过。
五、后勤处与南京星仕辉照明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图书馆LED照明灯采购合同,会审通过。
六、后勤处与浙江红欣园林艺术有限公司签订的药植园西区整地清理工程合同,会审通过。
七、后勤处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签订的B8楼顶基站场地使用合同,会审通过。
八、后勤处与江苏东恒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教学区物业管理合同,做出如下修改:1、合同第一条“物业托管期限”改为“本项目按以下三个时间段签订合同,第一时段:
九、后勤处与南京高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行政楼物业管理合同,做出如下修改:1、合同第一条“物业托管期限”修改同教学区物业合同。2、合同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中“负责大楼内专用维保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换、单件单项费用在500元以上的项目维修及批量维修”删除。会审原则通过。
十、后勤处与南京和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唐仲英科技楼物业管理合同,做出如下修改:1、合同第一条“物业托管期限” 修改同教学区物业合同。2、合同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中“负责大楼内专用维保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换、单件单项费用在500元以上的项目维修及批量维修”删除。会审原则通过。
十一、后勤处与南京高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体育馆物业管理合同,做出如下修改:1、合同第一条“物业托管期限” 修改同教学区物业合同。2、合同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中“负责大楼内专用维保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换、单件单项费用在500元以上的项目维修及批量维修”删除。会审原则通过。
十二、后勤处与南京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大活中心物业管理合同,做出如下修改:1、合同第一条“物业托管期限” 修改同教学区物业合同。2、合同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中“负责大楼内专用维保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换、单件单项费用在500元以上的项目维修及批量维修”删除。会审原则通过。
十三、后勤处与南京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单身教师公寓及临时工宿舍物业管理合同,做出如下修改:1、合同第一条“物业托管期限” 修改同教学区物业合同。2、合同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中“负责大楼内专用维保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换、单件单项费用在500元以上的项目维修及批量维修”删除。会审原则通过。
十四、后勤处与南京高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图书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做出如下修改:1、合同第一条“物业托管期限” 修改同教学区物业合同。2、合同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中“负责大楼内专用维保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换、单件单项费用在500元以上的项目维修及批量维修”删除。会审原则通过。
十五、后勤处与南京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丰盛健康楼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做出如下修改1、合同第一条“物业托管期限” 修改同教学区物业合同。2、合同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中“负责大楼内专用维保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换、单件单项费用在500元以上的项目维修及批量维修”删除。会审原则通过。
十六、药学院与南京科麟得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签订的离心浓缩仪采购合同,与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制备液相色谱仪采购合同,与南京奥力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签订的倒置荧光显微镜采购合同,会审通过。
十七、基础医学院与南京科麟得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签订的多功能酶标仪采购合同,与天长市联华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中药学实践创新训练平台实验家具采购合同,会审通过。
十八、一临与上海华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签订的心肺复苏模型人采购合同,与上海华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签订的半身复苏模型采购合同,与上海华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签订的助产训练模型采购合同,要求明确招标方式、招标项目编号以及具体交货地点,会审原则通过。
十九、一临与天津天飞镒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医舌象数字化辅助诊断系统采购合同,要求明确招标方式及招标项目编号。会审原则通过。
二十、一临与无锡美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签订的电动产病床等采购合同,要求明确招标方式、招标项目编号以及具体交货地点,会审原则通过。
二十一、一临与南京瑞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签订的六道自动心电图机采购合同,要求明确具体交货地点,会审原则通过。
二十二、一临与南京泽周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综合穿刺术与叩诊检查仿真标准化病人模型采购合同,要求明确具体交货地点,会审原则通过。
二十三、一临与南京伟宇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CR双门器械柜等设备采购合同,要求明确具体交货地点,会审原则通过。
计财处根据会议记录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