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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取教职工新学历学位等材料的通知
作者:300625 发布时间:
2024-09-11
来源:本站编辑 阅读次数:2941
各部门、各单位:
新学期开始后,部分教职工的学历、学位等情况发生了变化,为及时更新人事档案,请相关教职工将新取得的学历学位、博士后相关材料交人力资源处档案室归档,以免影响学历学位、博士后经历的认定。相关要求如下:
1. 大学本(专)科学历须提交高校学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2. 硕士研究生学历须提交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硕士研究生登记表、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表、硕士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授予硕士学位决定及有关材料、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3. 博士研究生学历须提交专家推荐书、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博士研究生登记表、博士研究生学习成绩表、博士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授予博士学位决定及有关材料、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4. 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的,须提交学位课程进修成绩单、国家统考科目统考成绩单、授予硕士学位决定及有关材料;
5. 获得党校学历的, 须提交学历证明、学员登记表、学员成绩表和学员毕业鉴定表;
6. 在国(境)外取得学历学位的,须提交学历学位认证材料;
7. 博士后须提交博士后研究人员登记表、工作期满登记表、博士后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联系人:韩钟; 联系电话:85811056;办公地点:行政楼203室
人力资源处
2024年9月11日